澳洲特色民 主:强制投票 否则处罚 (刊《南方周末》
2008-03-05 19:57:22.0
澳洲特色民 主:强制投票 否则处罚 (刊《南方周末》)

  11月24日是澳大利亚联邦大选日,我正好因商务关系在中国旅途中,无法赶到设在大使馆的投票点,心下便万分地惶恐。
 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少数强制公民参加投票、并对不投票者进行处罚的国家之一。全球共有32个国家实行义务投票,涵盖了世界人口的9.6%,其中19个国家进一步实行对不投票者进行处罚的强制投票。
  成立于1901年的澳大利亚联邦,其强制投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。1911年,联邦选举实行强制登记。1915年,强制投票(州选举)在昆士兰州实现,成为大英帝国范围内的首创。此时,联邦选举的投票率不断下降,1919年为71%,到1922年则低于60%。这促成了1924年对《联邦选举法》的修正,在联邦选举中实行强制投票,效果十分显著,次年(1925年)投票率高达91%,并从此没有跌落到90%以下。
  随后,各州纷纷在州选举中实行强制投票,维多利亚州于1926年,新南威尔士州和塔斯马尼亚于1928年,西澳和南澳于1942年纷纷制订相关法律。唯一的例外是土著人,他们于1949年获得选举权后,一直实行自愿登记和自愿投票,直到1984年,澳大利亚才对全民实行强制登记与强制投票。
  强制投票在澳大利亚也曾引起广泛的争议。
  拥护者认为,强制手段确保了投票的广泛性,扩大了胜选者的代表性,令选举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;同时,也给参选的执政党和在野党人士以巨大压力,迫使他们必须考虑到最广大民众的利益;投票率得到强制保障后,所有参选人就不需要将精力浪费到动员选民参加投票上,可以将竞选资源更多地集中在其施政纲领上。拥护者们认为,投票的义务,如同纳税、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陪审团一样,是公民义务和责任。
  反对者则认为,强制投票侵犯了人权,尤其侵犯了那些对政治毫无兴趣的人的权利,人民有“放弃权利的自由”;强制投票貌似民主,实际上是政治团体借民主之名获取私利;强制投票增加了废票及虽在形式上有效但却是随意勾选的“驴子票”(Donkey Votes),实际上降低了选举的有效性;而且,究竟如何界定“合理有效的不投票理由”以及处罚哪些不投票人,决定权应该在谁的手上,都是问题。据统计,在2001年的联邦议会选举中,废票中有22%是空白票, 6%还被加写了标语和其它记号。
  在我看来,澳大利亚的强制投票,其本质只是强制你参与“投”票,并不强制你“写”票,选民的投票意愿、包括投空白票和在选票上书写政治口号,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。这种对“投”本身的强制,应该是国家动用法律的强力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正常体现。事实上,尽管争议不断,近几年的民调持续显示,澳大利亚有74%的人赞成强制投票。
  在一些政治民主尚在发展的国家,公民的选举权利常常被以各种方式侵害和剥夺,而这种侵害和剥夺又被混合在“不投票的自由”中,难以分辨。即使一部分人果真宣称对政治毫无兴趣,其自身亦难以分辨其源于先天的厌恶、抑或只是出自后天的“失望”。如能实行强制投票,则选民可以通过选票来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,包括空白票和抗议票,我甚至认为,后者的公开亮相,将如当头棒喝一般,比“有效的”选票更能有力地推动政治的改良。
  所以,尽管投票日身在海外可以得到强制投票豁免,但我还是为错过了“投”票而深深地自怨!

本文后刊登于2007年12月6日《南方周末》http://www.infzm.com/hot/pingbao/200712/t20071205_32039.shtml ,有改动和删节
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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